律师解析:
1.
借款人不出庭、
担保人出庭,法院会正常审理,担保人要积极行使
诉讼权利、了解案件情况。
2.一般
保证中,担保人可主张先诉
抗辩权,等借款人财产
被强制执行仍不能偿债时,才担责;若过
保证期间,可免责。
3.
连带责任保证里,要审查
合同效力、范围和期间等。
合同有问题,可依法主张。
4.担保人应如实陈述、提供有利
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丽借款,小胡为该笔借款提供
担保。借款到期后,小朱未还款,小丽将小朱和小胡诉至法院。开庭时,小朱未出庭,仅小胡出庭。小胡对是否应承担
保证责任与小丽存在争议,小丽认为小胡应立即承担还款责任,小胡则觉得自己或许无需担责。
案情分析:1、法院会正常审理此案,小胡作为担保人出庭应积极行使诉讼权利,全面了解案件情况。
2、若小胡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其可主张先诉抗辩权,即小丽应先就小朱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
债务时,才由小胡承担保证责任。若已过保证期间,小胡可提出免责抗辩。
3、若小胡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其要审查保证
合同的效力、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等。若发现
保证合同存在
可撤销、无效等情形,小胡可依法提出相应主张。同时,小胡应如实陈述相关事实,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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