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执行程序里,以下情形可追加股东为
被执行人:
1.股东未足额
出资,需在欠缴出资范围内担责,可被追加。
2.
股东抽逃出资的,要在抽逃本息范围内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能被追加。
3.一人公司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的,对
公司债务负
连带责任,可追加。
4.公司未
清算就注销,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要偿债,可被追加。
案情回顾:小朱
起诉小丽公司要求偿还
债务,法院判决小丽公司
败诉后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发现,该公司股东小胡未足额缴纳出资,且有
抽逃出资行为;同时该公司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小丽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此外公司未经清算就办理了
注销登记。小朱请求追加小胡和小丽为案件被执行人。
案情分析:1、小胡未足额缴纳出资,依据相关规定,其应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所以可以追加小胡为被执行人。
2、小胡存在抽逃出资行为,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此小胡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3、小丽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需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4、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无法清算,小丽作为股东和清算义务人,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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