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当事人既约定
违约金又约定
定金,一方违约时,对方能选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2.若违约金比定金多,当事人可依自身利益选有利方式
主张权利。
3.选违约金条款,违约方按约定支付;选定金条款,收受方违约双倍返还,给付方违约无权请求返还。
4.若
违约金过高,违约方可请求法院或
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5.守约方可选有利救济方式维权。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
签订合同,约定小朱向小李交
付定金,同时合同中也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后来小李违约,此时违约金数额比定金多。小朱面临选择,不知是适用违约金条款还是定金条款来维护自身权益,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本案中小李违约,小朱有权进行选择。
2、由于约定的违约金比定金多,小朱可权衡自身利益后,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方式主张权利。若小朱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小李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因小李是收受定金的一方且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若小李主张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小朱作为守约方有权选择更有利的救济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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