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支付
逾期利息:
有约定按约定支付,没约定则按国家规定标准支付。
2.
赔偿损失:
违约方要
赔偿迟延支付给对方带来的损失,含直接损失和
可得利益损失,且不超订立合同时可预见范围。
3.继续履行:
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继续支付履行金。
若既约定
违约金又约定
定金,违约时对方可二选一适用。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
签订合同,约定小朱向小李支付履行金。然而,小朱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履行金。小李要求小朱支付逾期利息,小朱认为合同未明确约定逾期利息,不应支付。此外,小李还提出小朱应赔偿因迟延支付给自己造成的业务损失,小朱则称该损失超出其订立合同时预见范围。同时,小李要求小朱继续支付履行金,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关于逾期利息,若
合同当事人有约定则从约定,无约定时可按国家规定标准支付。小朱不能以合同未明确约定为由拒绝支付。
2、违约方应赔偿因迟延支付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损失范围。对于小李所提业务损失,需判断是否超出小朱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范围来确定赔偿与否。
3、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支付履行金,因此小李要求小朱继续支付履行金的主张是合理合法的。若涉及违约金和定金条款,小李可选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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