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刑事案件若无实质
证据,按
疑罪从无原则处理。
侦查阶段没实质证据,
侦查机关应
撤案。
2.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觉得
证据不足、不符
起诉条件,可不
起诉。
审判阶段,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应判被告人无罪。
3.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
侵权应担责,而公检不追究的,可直接
自诉,但要举证,证据不足可能
败诉。
案情回顾:小朱向警方
报案称小胡侵犯其
财产权利,要求追究小胡
刑事责任。侦查机关介入侦查,然而直至
侦查终结,都未获取能证明小胡
犯罪的实质证据。之后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遂作出不起诉决定。小朱不服,以自己有证据为由直接向法院
提起自诉。
案情分析:1、在本案中,侦查阶段侦查机关未获取实质证据,依据疑罪从无原则,若继续推进有失公正,撤销案件是合理的
处理方式。
2、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也是遵循疑罪从无原则的体现。
3、小朱虽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但她需承担
举证责任,若其提供的证据依然不足,就可能承担败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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