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未参诉第三人有
证据证明生效裁判损其权益而提起的。
2.反诉是本诉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独立反请求,通常第三人撤销之诉中仅本诉被告可提反诉。
3.若本诉被告认为第三人与原告存在
法律关系,且自己对第三人有实体权利请求,能在该程序中提反诉。
4.第三人不能针对原告提反诉,因其地位非本诉被告,目的是撤销或改变生效裁判。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因
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小静作为未参加该
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该生效裁判损害其民事权益,遂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在诉讼过程中,本诉被告小李认为小静与本诉原告小朱存在某种法律关系,且自己对小静有实体权利请求,便提出反诉。而小静则试图针对本诉原告小朱提出反诉,引发了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生效裁判损害其民事权益而提起的诉讼,本案中小静符合提起条件。
2、反诉是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提出的独立反请求,所以在本案中本诉被告小李提出对小静的反诉在
符合条件下是可行的。但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第三人地位并非本诉被告,其目的是撤销或改变生效裁判,并非像被告那样针对原告提出反请求,因此小静不能针对本诉原告小朱提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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