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善意占有构成
善意取得,需符合法定情形。
2.转让人应是无权处分人,若有处分权则不适用善意取得。
3.
受让人受让时须为善意,即不知且不应知转让人无处分权。
4.转让价格要合理,明显不合理难以认定善意取得。
5.应登记的不动产或动产已登记,无需登记的已交付。
同时满足上述情形,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可向无权处分人索赔。
案情回顾:小朱将自己的名贵手表交给小李保管。小李未经小朱同意,将手表以市场合理价格卖给了小胡。小胡并不知道小李无处分权,欣然买下手表。小朱发现后,要求小胡归
还手表,小胡则认为自己是善意取得,不应归还,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本案中转让人小李是无权处分人,其未经所有权人小朱同意转让手表,符合善意取得中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的情形。
2、受让人小胡受让手表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小李无处分权,是善意的。
3、手表是以合理价格转让的,不存在价格明显不合理的情况。
4、手表不需要登记,已交付给小胡。因此小胡的善意占有构成善意取得,小胡取得手表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小朱有权向无处分权人小李请求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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