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债权人行使
代位权有
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
2.债权到期前,若
债务人债权或相关从权利时效快到期、未及时申报
破产债权等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债权人可代位要求债务人的相对人履行、申报等。
3.债权人要在时效内行使代位权,不然对方提时效抗辩,可能
败诉。
案情回顾:小朱是债权人,小李是债务人。小朱对小李的债权已到期,同时小李对小胡享有一笔债权。小胡的
债务即将
超过诉讼时效,这影响到小朱债权的实现。小朱得知后,本应及时行使代位权向小胡
主张权利,但小朱拖延未行动。后来小朱
起诉小胡行使代位权时,小胡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
案情分析: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存在诉讼时效,适用一般三年的
诉讼时效规定,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算。本案中小朱在知晓小李对小胡的债权即将超时效影响自身债权实现时,就应意识到权利可能受损。
2、债权人应在诉讼时效内及时行使代位权,否则对方提出时效抗辩,债权人可能败诉。小朱拖延未及时行使代位权,小胡提出时效抗辩后,小朱就面临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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