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个人独资企业无
法人资格,不能
申请破产。
2.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要对
存续期间的
债务负责偿还。
3.企业财产不够偿债时,投资人要用个人其他财产偿还。
4.若设立登记时明确用家庭
共有财产出资,需以家庭财产担责。
5.
债权人五年内未提偿债请求,投资人责任消灭。
6.个人独资企业“破产”(解散)后仍可能要还债。
案情回顾:小朱投资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企业因
经营不善出现严重亏损,无法继续经营。小朱决定解散该企业。但企业存在一笔债务未能清偿,债权人小丽要求小朱偿还。小朱认为企业已经解散,自己无需再承担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适用
破产程序,但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需承担偿还责任。本案中,小朱作为原投资人,不能以企业解散为由拒绝偿债。
2、若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投资人应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若小朱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还应以家庭共有财产对
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责任。不过,若小丽在五年内未向小朱提出偿债请求,小朱的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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