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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自首,对方是否能选择私下了结

时间:2026.03.08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180人
律师解析:
1.挪用公款公诉案件,不能私了。
因为它侵犯公共财产权和财经制度,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不是个人纠纷
2.即便挪用者自首司法机关也会启动刑事诉讼
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犯罪轻的可免罚。
3.此类案件由检察院公诉,法院审判。
私下和解不影响追责,但积极退赃、获谅解等量刑时会考虑。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单位的财务人员,他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了单位的公款用于个人投资。后来单位发现了资金短缺问题并展开调查,小朱害怕事情败露便向单位领导坦白了挪用公款的事实。小朱希望能与单位私下和解,归还挪用款项并给予一定补偿,避免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单位拒绝了他的请求,坚持走法律程序。

案情分析:

1、挪用公款属于公诉案件,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和财经管理制度,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私下了结。所以即使小朱想与单位私下和解,也无法改变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程序。
2、小朱自首可作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若犯罪较轻还可免除处罚。同时他积极归还挪用款项等退赃行为以及可能取得单位谅解等情节,在量刑时法院会予以考虑。最终应由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法院依法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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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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