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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在挪用公款时是否算犯罪

时间:2026.03.09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485人
律师解析:
1.挪用公款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单位不构成此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或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或数额较大超三月未还,构成该罪。
2.单位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主体是公司、企业等单位工作人员。
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符合一定情形,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单位工作人员,小胡是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小朱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50万元用于个人炒股,三个月后才归还。小胡则挪用公款30万元用于赌博。小朱所在单位认为小朱不构成犯罪,而小胡所在单位认定小胡行为违法。双方对各自人员是否构成犯罪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作为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其所在单位认为不构成犯罪的观点错误。
2、小胡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其所在单位认定其行为违法是正确的。单位本身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单位人员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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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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