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公安机关处理记录:
像
赌博被抓时的出警记录、
询问笔录、
处罚决定书等,证明力强。
2.
证人证言:
亲属、朋友、邻居等目睹赌博的人可作证,但需出庭。
3.视听资料:
现场拍摄的视频、录音能直观呈现赌博,但收集手段要合法。
4.赌博工具:
赌具、筹码等可作为存在赌博行为的实
物证据。
5.书面材料:
悔过书、
保证书等,若对方曾承认赌博,是有力
证据。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丽是夫妻。小朱怀疑小丽有赌博恶习,为了在可能的
离婚诉讼中争取有利地位,决定收集小丽赌博的证据。小朱先找到小丽的邻居,希望他们能为小丽赌博的事出庭作证;又悄悄拍摄了小丽在赌场赌博的视频;还找到了小丽曾经写下的不再赌博的保证书。小丽则认为小朱
收集证据的行为侵犯她的隐私,不承认自己有赌博行为,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朱收集的邻居证人证言,若邻居出庭作证,根据法律规定可作为证明小丽赌博的证据,但证明力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2、小朱拍摄的赌博视频属于视听资料,若收集手段合法,能直观反映小丽的赌博情况,可作为有效证据。
3、小丽写下的保证书属于书面材料,是其曾承认赌博的有力证据,证明力较强。小朱收集证据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属于
侵犯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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