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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安置房属不属于子女夫妻共有

时间:2026.03.06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1091人
律师解析:
1.动迁安置房是否属子女夫妻共有,要分情况。
若仅拆迁一方子女个人房屋,且产权登记在其名下,通常为个人财产,非夫妻共有。
2.若动迁考虑子女配偶人口因素,给予安置面积或补偿款,配偶有权益,可能属夫妻共有。
3.即便原房为一方子女个人所有,婚后用共同财产对安置房扩建、装修,增值部分可能属夫妻共有。
判断需结合动迁政策等综合考量。

案情回顾:

小朱的父母留下一套房屋,后该房屋面临动迁。小朱结婚后,动迁安置房登记在小朱名下。小朱的配偶小丽认为该安置房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而小朱则觉得这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原来,动迁时考虑到了小丽的人口因素给予了一定安置面积,但房屋原本是小朱一方所有。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判断动迁安置房是否属于子女夫妻共有需综合考量。此案例中,虽然原房屋是小朱一方所有且登记在小朱名下,但动迁考虑到了小丽的人口因素给予安置面积,小丽对房屋有一定权益,这部分权益对应的房屋份额可能构成夫妻共有。
2、如果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对安置房进行扩建、装修等,增值部分也可能属于夫妻共有。所以要结合动迁政策、房屋来源、产权登记等情况做最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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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晓侯团队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方晓侯律师,法律实务领域的资深专家,拥有超过25年的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经验,曾担任员额法官,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赢得了业界的广泛尊重。 方律师不仅在法院系统内担任过多个重要职务,如民事审判庭庭长、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更荣获省级十佳法庭庭长的荣誉,其法律实务与学术论文多次获得国家级奖项和省级一等奖,充分展现了其在法律领域的专业成就和学术影响力。 方律师的重要经历包括作为全国基层法院的唯一代表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执行工作研讨会,这不仅是对其专业能力的肯定,也是其在法律领域影响力的体现。 在律师业务方面,方律师以其精湛的业务能力和对法律的深刻理解,成功代理了多起重大案件,其中单案胜诉金额高达4亿元,累计胜诉金额高达10亿元,为客户争取到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正义。在执业过程中,方律师办理了大量的经济类合同、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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