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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整完毕保证人能否去追偿

时间:2026.03.05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975人
律师解析:
1.企业破产重整结束,特定情况下保证人可追偿。
若已承担保证责任,能在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讨
2.破产重整时,若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保证人可提前行使追偿权
重整完成,债务人恢复偿债能力,保证人担责后可追偿。
3.若重整计划对债务清偿有特殊安排,保证人要按规定执行。
擅自担责可能影响追偿权。
追偿情况需结合重整和担责情形确定。

案情回顾:

小朱的公司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小丽为该公司的债务提供了保证。在重整程序中,有的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小丽预先行使了追偿权。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小朱的公司恢复了偿债能力。此时,小丽承担了保证责任,向小朱的公司追偿。但重整计划对债务清偿有特殊安排,部分债权人对小丽的权利进行了变更。且小丽在这过程中未经部分债权人同意擅自承担了部分保证责任,由此引发小丽与小朱公司就追偿问题的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已承担保证责任的,有权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小丽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小朱公司追偿有一定法律依据。
2、在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保证人可预先行使追偿权,小丽按此行使权利合理。
3、然而,重整计划对债务清偿有特殊安排且债权人对保证人权利有变更时,保证人需依此执行。小丽未经债权人同意擅自承担保证责任,可能影响其追偿权利。最终小丽追偿与否及范围,要结合重整情况、保证责任承担情况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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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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