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一人
独资企业,若公司财产和家庭财产混同,夫妻要用家庭财产对
公司债务担
无限责任。
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般以
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
3.婚姻
存续期内,一方为家庭日常所需负债,属
夫妻共同债务。
4.超日常所需
债务,
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算
共同债务;反之,为举债方
个人债务,配偶不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小朱经营一家一人独资企业,经营过程中企业欠下大笔债务。小丽认为企业是小朱一人经营,债务不应由自己承担。同时,小胡和小静也是夫妻,小胡是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公司运营产生债务,小静觉得不应和小胡共同承担。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对于小朱和小丽的情况,若小朱的一人独资企业财产与家庭财产混同,依据法律,夫妻需以家庭财产对
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那么小丽需和小朱共同承担债务;若未混同,则需看其他情况判断。
2、对于小胡和小静的情况,有限责任公司通常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若该债务是小胡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静需共同承担;若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也认定为共同债务,小静需承担,反之则无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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