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公司有独立
法人资格,用全部财产承担
债务,
欠薪由公司负责,不能直接让股东担责。
2.不过有特殊情况。
股东没履行或没完全履行
出资义务,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担
补充赔偿责任。
3.若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债权人利益,要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可追究其欠薪责任。
4.总之,正常不能让股东担责,符合法定情形则可以。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共同成立一家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公司出现资金问题,无法按时支付员工小丽、小静等人的
工资。小丽、小静要求股东承担欠薪责任,小朱、小李认为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由公司承担责任,自己不应担责;而小胡曾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小丽、小静认为小胡应承担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债务负责,所以通常不能直接追究股东对欠薪的责任。
2、若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像小胡这种情况,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也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在此案中,若小胡存在上述法定情形,小丽、小静可要求小胡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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