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公司破产,原股东通常以
出资额为限担责。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
认缴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担责。
2.股东足额出资,且无
抽逃出资、滥用权利等行为,一般无需额外担责。
3.若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
4.股东滥用相关权利逃避
债务、损害
债权人利益,需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公司因
经营不善破产,对外负有大量债务。小朱已足额出资,且无抽逃出资、滥用
股东权利等行为;而小李存在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债权人要求小朱和小李共同承担公司全部债务,小朱认为自己不应额外担责,小李则对需承担的责任范围存在异议。
案情分析:1、根据《
民法典》及《
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小朱已足额出资且无
违规行为,通常无需对
公司债务额外担责。
2、小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非对公司全部
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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