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夫妻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的
债务,是
共同债务。
2.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为家庭日常开销如衣食住行、子女教育医疗等所负债务,算共同债务。
3.一方以个人名义超日常所需的债务,一般不算共同债务,但
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的除外。
4.共同债务
离婚时通常由夫妻共同偿还。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原为夫妻,二人在离婚时就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产生争议。小丽认为,小朱以个人名义所借的一笔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双方共同偿还。但小朱则称该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不应由两人共同承担。
案情分析:根据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若该债务确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如衣食住行、子女教育医疗等费用,应认定为共同债务,离婚时由夫妻共同偿还。若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则上不属于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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