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贷款,像共同签字、一方事后追认等,是
夫妻共同债务,双方连带清偿,
债权人可找任一方要全部债权,一方还完可按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2.一方为家庭日常所需以个人名义贷的款,属
共同债务,夫妻共同承担。
3.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家庭日常所需的贷款,一般个人承担;若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仍为共同债务,夫妻共担。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小朱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小胡借款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同时,小朱还瞒着小丽以个人名义向小静借款用于投资,
数额巨大,远超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后来小朱无力偿还
债务,小胡和小静都要求小丽偿还借款,小丽认为小朱向小静的借款自己不知情且未用于家庭生活,不应由自己偿还,从而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朱向小胡的借款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根据法律规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小朱和小丽共同承担。
2、小朱向小静的借款虽以个人名义且数额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小静能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就仍为夫妻共同债务,需两人共同担责;若无法证明,该债务则由小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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