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一般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和
股份有限公司有独立
法人资格,股东按
出资额或股份对公司担责。
公司破产时,用全部财产偿债,通常不能追究老板
个人财产。
2.特殊情况:
若老板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
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损害
债权人利益,或提供个人
担保,或未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可要求老板担责,追究其个人财产。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家公司老板,公司因
经营不善破产。公司债权人小丽认为应追究小朱个人财产用于偿还债务,小朱则称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自己作为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不应以个人财产偿债。小丽却指出小朱存在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的行为。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股东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破产以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不能追究老板个人财产。
2、若老板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债权人可要求老板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就能追究老板个人财产。本案需查明小朱是否存在上述行为来判断能否追究其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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