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网络参与赌博,赌资达几十万,可能触犯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
2.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构成赌博罪,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并
处罚金。
3.明知他人组织
网络赌博,提供技术支持、资金结算等帮助,构成开设赌场罪
共犯。
4.开设赌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
罚金;
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法院
量刑会综合
犯罪情节、悔罪表现、
自首立功等因素。
案情回顾:小朱参与网络赌博,赌资累计达几十万。同时,小胡明知小朱组织网络赌博活动,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和资金结算帮助。警方接到举报后展开调查,将二人抓获归案。小朱认为自己只是参与赌博,不应受重罚;小胡则称自己只是帮忙,不知行为已构成
犯罪,双方与警方在
责任认定上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1、小朱以营利为目的参与网络赌博,赌资
数额巨大,其行为可能触犯赌博罪。依据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2、小胡明知小朱组织网络赌博,还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和资金结算等帮助,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终量
刑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是否有自首立功等因素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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