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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合伙人时股东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时间:2026.02.27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148人
律师解析:
1.合伙企业清算时,普通合伙人债务无限连带责任
若企业财产不够还到期债务,普通合伙人要用个人财产偿还。
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
2.合伙人执行事务有不正当行为,像侵占财产、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等,要赔偿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3.清算中,合伙人若隐匿、转移财产,对报表作虚假记载等损害债权人利益,需担责赔偿。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合伙经营一家企业,小朱和小李为普通合伙人,小胡为有限合伙人。企业经营不善面临清算,清算时发现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此外,小朱在执行合伙事务时,将企业的一笔款项私自挪用,给合伙企业造成了损失。而在清算过程中,小李隐匿了部分企业财产。

案情分析:

1、对于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到期债务,小朱和小李作为普通合伙人,需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清偿;小胡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小朱在执行合伙事务时有挪用企业款项的不正当行为,应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小李在清算过程中隐匿企业财产,损害了债权人利益,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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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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