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收集书面凭证,查看
借款合同、
借条里借款金额和交付方式等约定。
2.保留与借款有关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用以证明借款事实和金额。
3.找借款时在场的第三方
证人,让其出庭或提供
证言。
4.收集资金来源
证据,证明
出借人无现金交付能力,或自己未收到现金的合理理由。
5.查看交付现金前后银行取款记录,金额不符可辅助证明未现金交付。
多方证据形成链维护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声称
借给小胡5万元现金,有借条为证,要求小胡还款。小胡则称虽签了借条,但并未实际收到现金。小朱仅能提供借条,小胡为证明自己主张,收集了与小朱借款相关的聊天记录,其中未明确提及现金交付;还找到了借款时在场的小李作证,小李表示未看到现金交付;同时小胡指出小朱银行取款记录与借款金额不符,说明小朱无足够现金交付能力。
案情分析:1、在本案中,借条虽为书面借款凭证,但小胡通过聊天记录、
证人证言、资金来源证据及银行取款记录等多方面证据,对现金交付的事实提出了合理质疑。
2、小朱仅凭借条不能充分证明已实际交付现金,小胡收集的证据形成了证据链,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小朱需进一步举证证明现金已交付,否则可能需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小胡可借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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