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股东会议分定期和临时两种。
2.定期会议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固定周期,如年度、半年度召开,帮助股东了解公司运营、财务情况,并对重大事项决策。
3.临时会议在特定情形下召开,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
董事,或
监事会、
监事提议时,就得召开。
它能及时处理公司重要突发问题,保障权益。
4.两类会议召集和议事都有法律规定,
保证合法公正。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是某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规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在一次定期会议后不久,公司因突发重大投资项目急需股东决策。小朱持有公司十二分之一表决权,他认为此事重大应召开临时会议,但小李和小胡觉得可等下一次定期会议再商议,双方就是否召开临时会议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该公司按章程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符合规定。定期会议可让股东了解公司一定时期运营、财务状况并决策重大事项。
2、对于临时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的应当召开。小朱持有十二分之一表决权,未达到十分之一以上,其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不符合法定条件,小李和小胡拒绝召开的做法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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