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法院拍卖共有物,划分共有人份额要按共有类型来。
按份共有的,各共有人此前已有确定份额,按此分拍卖款。
像一起按3:
7比例拥有的房产,拍卖款也按该比例分。
2.若是
共同共有,共有关系结束时需确定份额。
通常按等份原则,同时考虑对财产的贡献、实际生活情况。
3.法院综合因素确定份额后分拍卖款,有争议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
起诉由法院裁判。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李共同拥有一套房产。法院因执行相关案件对该房产进行拍卖。对于拍卖款的分配,小朱认为他们是按份共有,应按照事先约定的3:7比例分配;而小李则觉得是共同共有,应综合考虑两人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来确定份额。两人就份额划分产生争议,无法
协商一致。
案情分析:1、若该房产为按份共有,各共有人按事先确定的份额享有所有权,法院拍卖后应按此份额分配拍卖款。本案中小朱主张按3:7比例分配,若确为按份共有且此比例有约定,应按此执行。
2、若为共同共有,在共有关系终止时,需先确定各自份额。一般依据等份原则处理,但要考虑共有人对
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以及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情况。小朱和小李就份额划分协商不成,可另行起诉,由法院综合考量各种因素,依法确定合理份额后再分配拍卖款。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