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均为金钱债权执行时,有
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
2.多份生效法律文书下,多个
债权人对同一
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且对执行标的物无担保物权,按
执行法院执行措施先后顺序受偿。
3.债权种类不同,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
4.一份生效法律文书下,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财产不足且无担保物权,按债权比例受偿。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均为债权人,小静为被执行人。小朱对小静的债权有担保物权,小李和小胡的债权为普通金钱债权。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
定金钱给付内容后,三人分别对小静申请执行。同时,小丽也依据一份生效法律文书与小胡共同对小静申请执行,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
债务,且小丽和小胡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各方就执行顺序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由于小朱的债权有担保物权,根据法律规定,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所以小朱的债权优先于小李和小胡的债权受偿。
2、小李和小胡作为普通债权人,若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3、小丽和小胡依据同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且执行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此时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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