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合伙期满,
合伙人不想继续经营,
合伙企业要解散。
合伙协议里定的解散情况出现,企业得解散。
全体合伙人都决定散伙,企业就该解散。
合伙人数量不满足法定人数超三十天,企业得解散。
合伙目的实现或没法实现,企业得解散。
被依法
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企业得解散。
因其他法定原因,企业也得解散。
出现这些情况要及时
清算,保障合伙人权益。
案情回顾:小许、小胡、小丽三人合伙经营一家店铺,签订了合伙协议。经营一段时间后,小许因个人原因决定退出合伙,此时合伙人数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部分无法实现,店铺面临解散。小胡和小丽对于是否立即进行清算产生分歧,小胡认为应先尝试挽救店铺,小丽则认为应按规定及时清算。
案情分析:1、根据《
合伙企业法》,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以及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无法实现,符合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
2、合伙企业出现应当解散的情形时,应及时进行清算,以保障各合伙人合法权益,所以小丽主张及时清算的观点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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