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公司破产清算时,通常股东以
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
不过有特殊情况,像股东没履行或没全履行
出资义务,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对
公司债务担
补充赔偿责任;
滥用公司地位逃避
债务损害
债权人利益的,担
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的,也担责。
是否执行
股东连带责任,得看是否符合法定情形,不符则仅在出资内担责,符合就可能被执行连带责任。
案情回顾:小许作为某公司股东,在公司破产清算时,公司债权人要求小许
承担连带责任。小许认为自己不应担责,其称自己已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存在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情况,且公司并非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则认为小许可能存在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等符合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案情分析:1、需审查小许是否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若存在,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判断小许是否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并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若如此,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确认公司是否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若小许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也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