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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公司唯一股东,个人财产会不会被执行

时间:2026.02.19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890人
律师解析:
正常来讲,公司是独立法人,用全部财产担责。
公司唯一股东一般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有限责任
特殊情况是,股东滥用地位和责任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要对债务连带责任个人财产可能被执行。
财产混同也会这样。
一人有限公司股东若不能证明财产独立,也要对公司债务担责,个人财产可能被拿去偿债。

案情回顾:

小胡是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公司经营期间欠下债务,债权人起诉要求偿还。小胡称自己仅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但债权人认为小胡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且怀疑存在财产混同,要求执行小胡个人财产。

案情分析:

1、若小胡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根据规定,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财产可能被执行。
2、若经调查发现公司财产与小胡个人财产混同,也会导致其个人财产被用于执行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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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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