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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存在过错的聚众斗殴能否认定

时间:2026.02.16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027人
律师解析:
结论:
一方存在过错的聚众斗殴认定需结合主客观要件,存在过错不必然影响定性,要综合案件情况和证据准确认定。
法律解析:
从客观上看,聚众斗殴需有双方或多方纠集众人互相殴斗的行为,且造成扰乱公共秩序的后果。
若仅一方有过错,对方正当防卫反击,不构成聚众斗殴。
主观方面,要求双方都有聚众斗殴的故意,若一方有另一方无,一般也不认定。
存在过错可作为量刑情节考量,像一方挑衅引发斗殴,双方后续都实施了聚众殴斗行为,仍可能构成聚众斗殴。
所以,认定一方存在过错的聚众斗殴,不能仅看过错,要全面审查证据,综合具体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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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因琐事发生口角,小朱怀恨在心,纠集小胡等人准备报复小李。小李在得知小朱的报复意图后,也叫上了小丽和小静。双方在街头相遇后发生了激烈的互相殴斗,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公共秩序混乱。小朱一方认为是小李先言语不当才引发后续事件,小李一方则强调是小朱先有报复行为。

案情分析:

1、从客观方面看,双方纠集众人互相殴斗,且导致公共秩序被扰乱,符合聚众斗殴客观要件。
2、主观方面,小朱一方有报复斗殴故意,小李一方在知晓报复后也积极准备并参与殴斗,双方都存在聚众斗殴的故意。虽然小朱一方先有挑衅行为,但双方后续都实施了聚众殴斗行为,综合判断构成聚众斗殴,小朱一方的挑衅过错可在量刑时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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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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