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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借强制执行书该如何追加股东执行

时间:2026.02.15 标签: 诉讼仲裁 判决执行 阅读:818人
律师解析:
结论:
凭借强制执行书追加股东执行,需按明确法定情形、提出书面申请、法院审查裁定、不服可申请复议的程序进行。
法律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有严格规定。
当股东存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等法定情形时,可对其进行追加。
执行法院提出书面追加申请时,详细说明理由和附上相关证据是必要的,这能让法院准确了解情况。
法院审查是保障程序公正的重要环节,可能组织听证让双方充分表达。
符合条件裁定追加,不符合则驳回。
对裁定不服可申请复议,保障了当事人的救济权利。
如果在追加股东执行过程中遇到复杂问题或不确定自身情况是否符合追加条件,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的公司存在债务纠纷,法院判决小李公司偿还小朱欠款,但公司未履行。小朱凭借强制执行书,欲追加该公司股东小胡为被执行人。小朱认为小胡未足额缴纳出资,遂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追加申请,并附上公司章程和银行转账记录作为证据。小李则认为小胡已完成出资,不应被追加。法院受理后组织了听证。

案情分析:

1、依据相关法律,追加股东执行需按法定程序进行。小朱明确了小胡未足额缴纳出资这一可追加股东的法定情形,并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附上证据,其行为符合程序要求。
2、法院收到申请后组织听证,以审查是否符合追加条件。若法院审查后认定小胡确实未足额缴纳出资,会裁定追加小胡为被执行人;若认定小胡已完成出资,会裁定驳回小朱的申请。小朱若对裁定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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