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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诉讼前转移财产能不能被撤销

时间:2026.02.15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059人
律师解析:
结论:
被告在诉讼转移财产,符合法定条件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且撤销权行使有时间限制。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被告作为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
若被告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且相对人知情,债权人同样可请求撤销。
不过,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进行,若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消灭。
若遇到被告诉讼前转移财产的情况,涉及复杂的法律认定和程序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是债权人,小李是债务人。小朱借给小李一大笔钱后,还款期限已到,小李却迟迟不还。小朱正准备起诉小李时,发现小李将名下一套房产无偿转让给了小胡。小朱认为小李此举是为了逃避债务,影响自己债权实现,于是向法院请求撤销小李转让房产的行为。小李则称转让房产是正常的个人处置行为。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小李在债务到期未还时无偿转让房产,符合该情形,小朱有权请求撤销。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若小朱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权利,其请求撤销小李转让房产行为的诉求可能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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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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