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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欠下的债务该由谁负责偿还

时间:2026.02.14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887人
律师解析:
结论:
婚后债务偿还需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共同债务共同偿还,个人债务个人偿还。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以及虽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对于这类债务,离婚时应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先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
而一方婚前债务、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未用于共同生活等所负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由欠债方个人偿还。
所以,判断债务性质是确定偿还主体的关键。
若你在离婚债务偿还方面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原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朱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小胡借款用于投资,但投资失败。后小朱和小丽离婚,小胡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小丽认为该债务是小朱个人债务,自己不应承担偿还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判断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是确定偿还主体的关键。若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需共同偿还;若为一方个人债务,则由欠债方个人偿还。
2、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以及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本案中,若小胡能证明小朱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则该债务为共同债务,小朱和小丽需共同偿还;若不能证明,该债务则可能为小朱个人债务,由小朱个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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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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