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离婚案子中,夫妻共同签名、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
债务,以及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
共同债务;
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一般不算,但
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情况的除外,判定需结合
证据综合确定。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明确规则。
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体现了夫妻双方对债务的认可,自然属于共同债务。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是维持家庭正常运转的必要支出,也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而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个人名义债务,通常由个人承担,但如果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就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在实际判定时,
借条、转账记录、消费凭证等证据起着关键作用,它们能反映债务的用途和性质。
如果您在离婚涉及共同债务认定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系夫妻。小朱以个人名义向小胡借款50万,小胡提供了借条和转账记录。小丽称对此借款不知情,且该笔借款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不应算共同债务。小胡则认为此借款用于小朱和小丽共同经营的店铺,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属共同债务。本案中小丽未在借条上签字且未事后追认,所以不符合此情形。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但小丽称借款未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小胡也无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以也不符合此情况。
3、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一般不算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小胡需拿出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店铺,若能证明,则该债务为共同债务;若不能,则不算共同债务。最终需结合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综合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