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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子中共同债务怎样去判定

时间:2026.02.14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011人
律师解析:
结论:
离婚案子中,夫妻共同签名、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以及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共同债务;
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一般不算,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情况的除外,判定需结合证据综合确定。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明确规则。
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体现了夫妻双方对债务的认可,自然属于共同债务。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是维持家庭正常运转的必要支出,也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而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个人名义债务,通常由个人承担,但如果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就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在实际判定时,借条、转账记录、消费凭证等证据起着关键作用,它们能反映债务的用途和性质。
如果您在离婚涉及共同债务认定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系夫妻。小朱以个人名义向小胡借款50万,小胡提供了借条和转账记录。小丽称对此借款不知情,且该笔借款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不应算共同债务。小胡则认为此借款用于小朱和小丽共同经营的店铺,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属共同债务。本案中小丽未在借条上签字且未事后追认,所以不符合此情形。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但小丽称借款未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小胡也无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以也不符合此情况。
3、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一般不算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小胡需拿出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店铺,若能证明,则该债务为共同债务;若不能,则不算共同债务。最终需结合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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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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