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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离婚后的贷款可不可以给对方

时间:2026.02.14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319人
律师解析:
结论:
一方离婚后的贷款通常不能直接转移给对方,需经债权人同意,私下约定仅在双方间有效,不能对抗债权人。
法律解析:
离婚后产生的贷款属于个人债务,应由本人承担还款责任。
债务转移需债权人认可才对其发生效力,由于债权人要保障自身利益,通常不会轻易同意债务转移。
若双方私下约定由对方承担贷款,该约定仅约束双方,债权人仍可要求原贷款人还款,原贷款人还款后能依约定向对方追偿。
若遇到离婚后贷款转移等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离婚后,小朱以个人名义贷了一笔款。之后,小朱和小丽私下约定,该笔贷款由小丽承担还款责任。然而,当还款期限到来,债权人依旧要求小朱还款,小朱认为贷款已约定由小丽偿还,不应再向自己追讨,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离婚后小朱产生的贷款属于其个人债务,本应由小朱自行承担还款责任。若要将该债务转移给小丽,需经债权人同意,因为债务转移需债权人认可才对其发生效力。
2、小朱和小丽私下约定贷款由小丽承担,此约定仅在他们二人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债权人。所以债权人有权要求原贷款人小朱还款,小朱还款后可依据与小丽的约定向小丽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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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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