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结论:
公司注销部分股东不同意时,可按查章程、开股东会表决、
诉讼的顺序解决。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公司注销要遵循法定程序。
若部分股东不同意,先看
公司章程,章程有
公司解散注销规定时按其执行;
若章程无特别规定,可开股东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解散决议就能启动注销程序。
若不能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重大受损且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时,能向法院提起
解散公司诉讼,法院判决解散后进行
清算注销。
若在公司注销过程中遇到困难或对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公司
经营不善,小朱和小李想
注销公司,但小胡不同意。他们查看公司章程,未找到关于公司解散注销的特别规定。于是召开股东会,小朱和小李代表的表决权超过三分之二,通过了公司解散决议,可小胡仍以自己不同意为由,阻碍公司注销程序的启动。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注销需经法定程序。本案中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解散决议,就可启动注销程序。小朱和小李通过的决议符合此要求,小胡不应阻碍。
2、若小胡持续阻碍,导致无法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小朱和小李作为持有公司一定表决权的股东,若能证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可向人
民法院提起解散
公司诉讼,待法院判决公司解散后进行清算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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