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结论:
认定虚构的
夫妻共同债务可从
债务形成时间、债务凭证真实性、
债权人与举债方关系、举债金额与家庭情况是否相符等方面着手,
当事人可
收集证据在
诉讼中维权。
法律解析:
依据
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需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等。
审查债务形成时间,若在夫妻关系恶化、
分居且未用于家庭生活时产生,不符合
共同债务特征。
债务凭证真实性很关键,
伪造、篡改或缺乏交付凭证的债务存疑。
债权人与举债方关系密切,虚构可能性增大。
举债金额远超家庭情况且无法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当事人遇到此类情况,可收集相关
证据,在诉讼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若您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方面有疑问或遇到难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帮助。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丽系夫妻,二人关系逐渐恶化并分居。期间小朱拿出一张
借条,称向好友小胡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要求小丽共同偿还债务。借条上虽有小朱签字,但并无转账记录或现金交付说明。且小朱借款金额远超家庭收入和日常消费,小丽怀疑该债务为虚构,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1、从债务形成时间看,债务发生在小朱与小丽关系恶化、分居期间,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此债务有虚构可能。
2、债务凭证方面,借条无转账记录或现金交付说明,其真实性存疑,应谨慎认定该债务。
3、债权人小胡与举债方小朱是好友,存在密切关系,进一步增加了债务虚构的可能性。
4、小朱单独举债金额与家庭收入、消费明显不符,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且不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一般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小丽可收集相关证据,在诉讼中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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