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结论:
执行时夫妻唯一房产有可能被处理。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对于
被执行人及其所
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然而,若房屋超出生活必需标准,法院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对房屋执行。
实践中,
申请执行人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法院就能对唯一房产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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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存在
债务纠纷,法院判决小朱偿还小李欠款。执行阶段,小朱名下仅有一套房产,小朱认为该房产是自己及家人生活必需,法院不能处理。但小李认为此房面积较大,超出小朱生活必需标准,且自己愿意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小朱及家人提供居住房屋,要求法院对该房屋进行拍卖以实现债权。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规定,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然而若房屋超出生活必需标准,法院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对房屋执行。
2、本案中,若该房屋确实超出小朱生活必需标准,且小李按规定为小朱及家人提供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支持小李的请求,对小朱的唯一房产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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