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结论:
通常股东以
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全部财产担责,足额
出资且无滥用权利等情况股东无需担额外责,但出资不实、
抽逃出资或滥用独立地位等特殊情况,股东可能担责。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规定,公司作为独立
法人,其财产和责任与股东相互独立。
一般状况下,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后,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
公司债务的
有限责任。
然而,当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行为时,就破坏了这种有限责任的基础,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
若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
债权人利益,这种情况下就要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若对
公司股东责任相关问题存在疑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后来该公司
经营不善欠下大笔债务,无法偿还债权人小丽的钱。小丽要求股东承担责任,小朱和小李认为自己已足额出资,且未滥用权利,不应担责;而小丽发现小胡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
案情分析:1、一般而言,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在本案中,若小朱和小李已足额出资且无滥用
股东权利等情形,他们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额外责任。
2、对于小胡,因其出资不实,需依据法律规定,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小丽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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