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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理价格转让债权可不可以撤销

时间:2026.02.10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152人
律师解析:
1.合理价格转让债权通常不可撤销
债权转让时,若未通知债务人,转让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
且转让通知一般不能撤销,除非受让人同意。
2.符合法定程序、价格合理且无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债权转让,不能随意撤销,这是为保障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避免破坏既有的债权债务关系。
3.若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法定事由,受让人可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诉讼撤销转让。

案情回顾:

小朱将其对小胡的债权以合理价格转让给小李,并签订了转让协议。小朱却在未通知小胡的情况下,试图撤销该债权转让。小李不同意撤销,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朱认为自己有权撤销,小李则认为转让已生效不能随意撤销。

案情分析:

1、依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小朱转让债权未通知小胡,此转让对小胡暂不发生效力,但不影响其与小李之间转让协议的效力。
2、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除非经受让人同意。小朱在小李不同意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撤销转让。且此债权转让按合理价格进行,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的法定情形,若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法定可撤销事由,小朱无权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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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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