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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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以个人名义产生的债务,如果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就不需要夫妻共同负担,另一方也不需要承担相关责任。但是,如果这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那么就应该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要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来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个人承担。但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上述情况,那么该债务就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需要按时偿还。

公司破产清算后,法定代表人是否要承担债务责任,取决于很多因素。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只承担有限的经济责任,就是他认缴的出资份额。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滥用公司独立地位逃避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法定代表人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对外承担债务时,一般以其全部资产来偿还,这是基于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股东仅需根据其实际出资或持股比例,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样的规定保护了股东的个人资产,使他们在公司经营风险中免受过度的财务损失。

当一项债务有两位或多位保证人时,保证责任按保证协议中约定的份额执行;如无明确规定,债权人可向任何一位保证人追偿他们在保证范围内的债务。各保证人需依据协议履行相应责任,否则可能面临连带或按份担保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