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判断第三人是否知情,重点看其是否知道
债务人行为有害债权。
若第三人明知债务人低价转让
财产损害债权人,还参与其中,可认定知情。
2.交易过程中,若价格与市场差距大,第三人未合理审查,或流程违背常理却无异议,可作为判断知情的依据。
3.举证时,主张第三人知情的一方要提供
证据,如聊天记录、
证人证言等。
无法提供有力证据,难以认定其符合
撤销权的知情条件。
案情回顾:小胡是债权人,小朱是债务人。小朱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自己的
房产转让给了小许。小胡认为小许在此次交易中知晓小朱的转让行为会损害自己的债权,但小许称自己并不知情。此次交易价格远低于市场正常价格且交易流程存在违背常理之处,小胡遂以小许知情为由,欲行使撤销权撤销该房产转让行为。
案情分析:1、判断小许是否知情,关键在于其是否知晓小朱的转让行为有害小胡的债权。在此次交易中,价格与市场正常价格差距极大且交易流程明显违背常理,小许却未作合理审查和提出异议,可作为判断其知情的依据。
2、小胡主张小许知情,需提供相应证据,如聊天记录显示小许知晓转让行为可能损害小胡利益,或有
证人证明小许参与交易时清楚该行为对小胡不利等。若小胡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小许知情,一般难以认定小许符合撤销权情形中知情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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