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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上可不可以对管辖法院进行约定

时间:2026.02.07 标签: 债权债务 个人债务 阅读:1431人
律师解析:
欠条约定管辖法院,这叫协议管辖
合同等财产权纠纷当事人,可书面选被告住所地等地法院管辖,不能违背级别和专属管辖规定。
欠条纠纷中,双方明确约定特定法院管辖,纠纷发生可直接起诉,节省时间精力。
但约定要书面,且符合管辖规定。

案情回顾:

小许与他人签订欠条,在欠条中约定了管辖法院。后因该欠条引发纠纷,对方却认为该管辖约定无效,双方为此产生争议,焦点在于该管辖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能否产生法律效力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2、本案中,若小许的管辖约定采用书面形式,且所选法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同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则该约定有效,应按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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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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