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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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企业,即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不交企业所得税,而交个人所得税,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个人独资型企业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下:应纳税所得额15000元以下,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15000-30000元,税率10%,速算扣除数750元;30000-60000元,税率20%,速算扣除数3750元;60000-100000元,税率30%,速算扣除数9750元;超过100000元,税率35%,速算扣除数14750元。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个人独资企业在税务方面享有特殊待遇。它们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必须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纳税。这意味着,个人独资企业的应税所得额是根据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相关的成本、费用和可能发生的亏损后计算得出的。这种税制设计旨在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同时也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税收优惠。

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税率采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核定征收时,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再按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在企业清算阶段,投资人须在注销前处理好与税务部门的事务。清算所得是年度运营所得的一部分,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清算所得指资产公允价值减去清算费用、损失、债务及以前年度保留利润后的余额。按合伙协议或平均分配确定应课税所得额,税目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需扣除以往年度累积剩余利润,避免重复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