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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需否向债权人发出通知

时间:2026.02.01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940人
律师解析:
1.公司减资要通知债权人
减资时需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作出减资决议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三十日内在报纸公告。
2.债权人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没接到的自公告日起四十五日内,可要求公司偿债或提供担保
这能保护债权人利益,避免债权受损。
3.公司若不依法通知,会面临减资程序违法风险,债权人可通过法律维权。

案情回顾:

小许、小胡、小丽三人共同经营一家公司。公司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后,仅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却未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小朱。小朱在未接到通知的情况下,偶然得知公司减资一事,认为公司此举可能影响其债权实现,要求公司清偿债务,公司以已公告为由拒绝,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需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且应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该公司仅公告未通知债权人小朱,不符合法律规定。
2、债权人小朱未接到通知书,有权在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以已公告为由拒绝小朱的合理要求,可能面临减资程序违法等法律风险,小朱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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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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