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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在公司破产时对债务怎么担责

时间:2026.01.29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909人
律师解析:
通常,公司破产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认缴出资额公司债务担责,这是其典型特点。
要是股东滥用地位和有限责任逃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像财产混同、过度操纵决策等,就得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担责。
破产清算时,先由公司财产偿债,不足部分股东在出资或股份范围内不再担责,不过法定情形下可能突破限制。

案情回顾:

小胡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破产时,公司债权人认为小胡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比如公司与小胡个人财产混同,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要求小胡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小胡则坚称自己不应承担额外责任,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若能证明小胡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那么小胡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若无法证明上述行为存在,小胡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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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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