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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去明确赔偿义务的机关

时间:2026.01.25 标签: 征地拆迁 政府信息公开 阅读:1457人
律师解析:
赔偿义务机关要依具体情形确定。
行政机关及其人员侵权,该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机关共同致害,共同行使职权的机关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侵权,被授权组织是赔偿义务机关。
受委托组织或个人侵权,委托行政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
无继续行使职权机关的,撤销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
复议案件中,最初侵权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
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案情回顾:

小许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致害,与行政机关就赔偿义务机关产生争议。小许认为应按照自己理解的情况确定赔偿义务机关,而行政机关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为应根据具体情形判断,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致害、多个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致害、法律授权组织侵权、受委托组织或个人侵权、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以及复议案件等不同情况来确定。

案情分析:

1、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致害的,共同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权的,被授权的组织是赔偿义务机关。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侵权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按有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来确定赔偿义务机关。
6、经复议的案件,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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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昊律师

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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