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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是如何明确规定的

时间:2026.01.21 标签: 知识产权 商标 阅读:1322人
律师解析:
1.对于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若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复制、摹仿或翻译它且易导致混淆的商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复制等该驰名商标且误导公众、可能损害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把驰名商标作企业字号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4.电商平台经营者明知或应知平台内经营者侵权未采取措施的,与侵权人担责。

案情回顾:

小朱拥有一个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小李在不相同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一个与小朱驰名商标高度相似的商标,试图误导公众。同时,小胡将小朱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公众误导。另外,小静是某电商平台经营者,知道平台内有商家侵犯小朱的驰名商标专用权,却未采取必要措施。小朱发现后,将小李、小胡和小静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小李在不相同商品上申请注册与小朱已注册驰名商标相似的商标,误导公众,致使小朱作为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损,根据法律规定,该商标应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小胡将小朱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3、小静作为电商平台经营者,知道平台内商家侵犯小朱驰名商标专用权却未采取必要措施,需与侵权商家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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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龙律师

天津方南律师事务所

张振龙律师 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7年。精通知识产权领域商标业务,以驰名商标、国际商标为主。本科英语专业,专业八级水平,历经十几年长期不间断的学习积累,英文功底扎实,熟练应对英文工作环境、处理国际间英文法律及其他工作文书。 律师格言:你相信什么,就会发生什么。 专业领域:商标律师、涉外律师、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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