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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对民间借贷进行界定

时间:2026.01.20 标签: 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 阅读:1395人
律师解析:
1.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间的资金融通行为,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贷款纠纷不算民间借贷。
2.判断是否为民间借贷,关键看主体是否在规定范围内,像个人间、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非金融机构)的借贷多属此类。
3.民间借贷基于双方意愿,利率等条款可约定,但不能超国家限制。
4.要区分正常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非法放贷违法犯罪行为,后者会扰乱金融秩序

案情回顾:

小朱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小李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了借款金额、还款时间和利息。随后,小胡以自己与金融业务有关为由,主张此借款不属于民间借贷。但小朱和小李认为这是他们两人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达成的资金拆借,属于正常民间借贷,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相关金融业务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本案是小朱和小李两个自然人之间的资金借贷,符合民间借贷主体范围。
2、该借贷基于双方意思自治达成,约定了相关条款,只要利率等未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就属于正常民间借贷,而小胡主张缺乏依据。同时本案也未体现非法集资、非法放贷涉及的不特定对象、扰乱金融秩序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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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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