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法院收取
证据原件,
当事人可要求其出具收据,写明证据详情并由
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证明已提交。
2.庭审质证过的证据原件,案件审结后,当事人能按程序申请取回。
3.证据原件被法院留存归档,当事人可申请查阅、复制,法院应提供便利。
4.若法院不出具收据或拒绝查阅复制申请,当事人可向相关部门反映维权。
案情回顾:小朱向法院提交了一份重要合同的证据原件。法院收取后未出具收据,小朱要求法院开具,法院经办人员却以各种理由推脱。庭审中该证据原件完成质证,案件审结后,小朱想取回证据原件,法院告知已留存归档。小朱申请查阅、复制该证据材料,又遭到法院拒绝。小朱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规定,法院收取证据原件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出具收据,注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
复印件等信息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此案件中法院未出具收据的行为违反规定。
2、案件审结后,若证据原件被法院留存归档,当事人可申请查阅、复制,法院应依法提供便利。本案法院拒绝小朱的合理申请,属于违规。
3、小朱可向法院相关部门反映,以维护自身合法要求法院出具收据、查阅复制证据材料等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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